入选标准:
肾功能损害的2型糖尿病受试者的入选标准:
1. 年龄为18~75岁(含两端),男女均可(每组任一性别不少于1/3);
2. 男性体重≥ 50 kg、女性体重≥ 45 kg,且体重指数(BMI)为18~30 kg/m2(含两端);
3.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1999颁布的糖尿病诊断标准确诊为2型糖尿病;
4. 基线期前4周内未使用降糖药物,或正在使用稳定剂量的降糖药物(其中基线期前2周内胰岛素注射液日剂量变化应在± 20%范围内,基线期前4周内口服降糖药物和其他注射类降糖药物剂量应保持稳定);
5. 筛选期糖化血红蛋白≤ 10.0%,且空腹血浆/血清葡萄糖≤ 13.3 mmol/L;
6. 伴有轻度或中度肾功能损害,根据MDRD公式计算的eGFR符合以下标准:
轻度肾功能损害:60~89 mL/min/1.73m2,
中度肾功能损害:30~59 mL/min/1.73m2;
7. 基线期前3个月内导致肾功能损害的疾病状态稳定;
8. 对其他合并疾病未用药,或基线期前4周内有稳定的用药方案;
9. 能够理解并遵守试验流程,自愿参加试验并提供知情同意。
排除标准:
肾功能损害的2型糖尿病受试者的排除标准:
1. 1型糖尿病、胰腺损伤所致的糖尿病或继发性糖尿病(如库欣综合征或肢端肥大症引起的糖尿病);
2. 已知对钠葡萄糖共转运蛋白2(SGLT2)抑制剂类药物或相关辅料过敏;
3. 接受以下药物或治疗:
基线期前4周内至试验期间曾经使用或需要使用任何其他SGLT2抑制剂类药物;
基线期前2周内至试验期间曾经使用或需要使用已知能够影响血肌酐清除的药物(如羟苯磺酸钙、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西咪替丁);
基线期前2周内至试验期间曾经使用或需要使用(吸入性或局部外用除外)对肾脏有损害的药物(如非甾体类抗炎药);
基线期前2周内至试验期间曾经使用或需要使用高血浆蛋白结合率的药物(如华法令、双香豆素、地西泮、保泰松、洋地黄毒苷);
基线期前2周内至试验期间曾经使用或需要使用(吸入性或局部外用除外)可能影响试验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药物(如CYP3A的强效/中效抑制剂);
基线期前2周内至试验期间曾经使用或需要使用(局部外用除外)中药、中草药;
正在使用丙戊酸钠、正在规律使用(吸入性或局部外用除外)免疫抑制剂或激素;
4. 存在以下病史或情况:
基线期前6个月内存在以下心脏疾病的病史或情况:
¡ 失代偿性心功能不全(NYHA分级为III级或IV级);
¡ 不稳定性心绞痛急性发作、心肌梗死;
¡ 未控制的或严重的心律失常(如长QT间期综合征),并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宜参加本试验;
基线期前6个月内患有出血性脑卒中或缺血性脑卒中,并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宜参加本试验;
基线期前6个月内患有糖尿病相关的不稳定的或急性并发症(如增殖性视网膜病变、需要治疗的黄斑病变、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糖尿病高渗性非酮症昏迷),并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宜参加本试验;
基线期前6个月内具有严重低血糖发作史;
基线期前6个月内具有体位性低血压病史;
筛选/基线期收缩压> 160或< 90 mmHg,和/或舒张压> 100或< 60 mmHg;
伴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尿路感染或生殖系统感染;
伴有其他严重的内分泌系统疾病(如多发性内分泌瘤);
伴有严重的肝脏疾病史,并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宜参加本试验;
伴有血液系统疾病,并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宜参加本试验;
基线期前5年内具有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或目前正在评估潜在恶性肿瘤;
目前患有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严重胃肠道疾病,或曾经接受过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手术(如胃肠造口吻合术、肠道切除术);
5. 实验室检查符合以下任何标准: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2倍正常值上限;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2倍正常值上限;
总胆红素> 1.5倍正常值上限;
血红蛋白< 90 g/L;
血浆/血清白蛋白< 30 g/L;
空腹甘油三酯> 5.64 mmol/L(500 mg/dL);
6. 目前接受透析或具有肾移植史;
7. 基线期及基线期前2周内血肌酐变化超过25%(以基线期和距基线期时间最远的检查计,两次检查间隔应≥ 1周;根据研究者判断,可接受本院/外院的筛选前结果);
8. 筛选时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任意项阳性;
9. 基线期前3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超过5支,或在试验期间不能放弃吸烟;
10. 基线期前3个月内平均每周饮酒量超过14个单位(1个单位相当于啤酒285 mL,或烈酒25 mL,或葡萄酒100 mL),或基线期酒精呼气试验阳性;
11. 具有药物滥用史,或尿药筛查阳性;
12. 基线期前2周内摄入西柚或含西柚的饮料、含黄嘌呤类生物碱的食物或饮料(如咖啡、茶、巧克力);
13. 基线期前3个月内献血或失血≥ 400 mL;
14. 基线期前3个月内作为受试者曾参与(未接受干预治疗者除外)或正在参与其他临床试验;
15. 存在严重精神疾患或语言障碍,不愿意或不能够充分理解和合作;
16.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17. 计划怀孕,或在知情同意至试验药物用药后4周内不愿意采取可靠避孕措施进行避孕;
18.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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